学位[2015]10号
有关学位授予单位:
为完善临床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获得临床医学、口腔医学、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有效途径,根据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、博士学位的规定》(学位〔1998〕54号)和教育部等六部门《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》(教研〔2014〕2号)文件精神,特制定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、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》。同时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《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》(学位〔1998〕6号)和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》(学位〔1999〕36号)中的相关内容。本通知发布之前,已经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,仍然按原规定管理。
请有关学位授予单位,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细则,确保学位授予质量。
附件: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、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》
国务院学位委员会
2015年5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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