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果关系
(一)因果关系的概念
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,是归责的客观条件。只有构成,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,引起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,才可能被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;反之,显然合法的行为,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,也不能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。
因果关系解决实害犯中实害结果的责任归属问题,也就是说实害结果这笔帐要算在谁的头上。据此可以推导
第一,实害犯之外的危险犯、行为犯一般不存在解决因果关系的问题。
第二,未遂行为,即便没有实害结果进而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,但是这丝毫不影响行为人承担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。
(二)因果关系的特点
1、客观性: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认知为转移,是一种客观存在。
2、相对性:世间事物发生因果交织,我们只需要抽取出实害结果和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。
3、必然性: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二者之间内在的、必然的、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关系。
4、复杂性:特殊情形下的多因一果或者一因多果,需要辨别其复杂成因,正确做出判断。
(三)不作为犯和因果
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导致结果发生,就此可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。
(四)因果关系的判断
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种客观判断,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转移,即便是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,或者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,也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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